全面构建以公益为基础、以绿色生态为路径的殡
- 编辑:admin -全面构建以公益为基础、以绿色生态为路径的殡
“生时,做事要礼,死时,葬礼要礼,祭祀也要礼。”丧葬深深植根于礼仪文化,与家庭幸福息息相关,也体现了社会文明和治理的温情。近期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强化殡葬行业公益作用的综合性法律回应。修订后的《条例》旨在系统构建坚持国情和问题导向、文明节约导向、绿色生态引领、公益性和人民利益相结合的现代殡葬管理制度,推动殡葬服务管理向依法治国、政府、市场、社会、人民共同努力的新型综合管理体制转变。继承人的责任,协调和共同治理。一、强化公益性:确立条例的立法宗旨 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但立法宗旨并未明确确立殡葬业的“公益性”。正是由于公益属性没有得到充分强化,并受到法律基础的严格限制,政府长期以来未能充分履行保障责任,为逐利的市场行为留下了空间。在一些地区,殡仪馆等本应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场所却以盈利为先,本应普及的基本服务却成为盈利工具,导致批量消费混乱、价格不透明。 “公益”一词在实践中被忽视,最终导致“收费过高”等问题,引发公众强烈不满。最新修订该条例将“加强殡葬业的公益性”列为主要立法目标之一,并将其作为管理其后整体运作的计划。从此,行业的“公益性”不再是一种灵活的或政策驱动的要求,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要求,必须渗透到一切管理活动中。新修订的条例提出,基本方针是“恪守公益、惠及人民”,并明确规定“殡葬服务是重要的公益事业”。 “公益”完成了从概念乃至体系化、从目的到政策和定性的法律建构,为后续一切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这一基本规定明确了政府的保障责任,规范了市场服务行为,建立了统一的市场秩序。实施社会监督评价的价值观基础和基本合规性。这是构建多维协同治理格局的前提。 2、绿色生态实践:通过制度推动殡葬方式变革。此次条例的修改,不仅是为了恢复公益性标准,也是为了引领殡葬方式的变革。为落实这一转变,新修订的《条例》建立了系统化的实施框架,专门章节、具体规定,将“绿色生态”的内涵贯穿于价值取向、制度设计和实施路径的全过程。比如,明确规定国家要“推广”完全不占地或者不占地的丧葬方式,政府要“鼓励和引导”海葬、树葬等环保殡葬方式,地方政府有权向参与者提供补贴。 “政府引导+经济激励”的结合,使绿色殡葬从一种道德倡导转变为一种有吸引力的实用选择。同时,地方主管部门可以划定绿色殡葬的具体区域,从空间规划的角度确保绿色殡葬的合法、稳定实施。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新近修改的法规面临着过去缺乏支持而带来的问题。困境在于“绿色殡葬的采用率低且设施未得到充分利用”。通过提供积极的制度规定和激励,打破传统依赖,推动公共选择从被动接受向主动认可转变,使绿色生态从政府提出的目标转变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集体行动,为绿色生态的实现提供合法路径。解决殡葬活动与资源、环境之间的深层次矛盾。 3.明确政府责任:采用清单管理,明确保护范围。从福利保障的角度来看,《修订前条例》的另一个不足之处是,该条文虽然提及“殡葬服务单位”,但并没有界定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服务,更没有界定保障这些服务的财政责任。这种责任的模糊性导致地方政府实际投资公共殡葬服务的意愿和能力不一致。形成了没有公益、市场填补空白的格局。新修订的《条例》将系统解决这一问题,建立殡葬服务清单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明确并强化政府保障责任。显然是将遗体运输、绿色殡葬等“基本服务”以全国清单形式列出,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政府必须保障和负责任提供的殡葬服务范围。其次,在统一收入的基础上构建分级灵活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国家清单规定了国家保证的统一收入。另一方面,赋予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扩大本地基础设施项目的权力,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实施灵活性。此外,“非生活必需品”清单和价格调控的制定权被明确下放到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现了行政管理方式的下移,要求地方政府承担直接监管责任,全面规范化、可及性。其管辖范围内的殡葬服务。 4、强化综合监管。建立各部门联动的综合治理体系。审查前的《规定》规定,民政部门原则上只负责管理。面对殡葬活动涉及的土地利用规划、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多个行政领域,这种单一主体责任制难以管理,导致部门职责重叠和实际监管空白并存,长期缺乏跨部门、全链条的综合监管机制。修订后的法规对其进行了强化和规范。这不仅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而且首次列出并明确了具体责任或配合义务各相关部门对殡葬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依法将监管职责明确分解到几个专门领域。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跨部门协调监管事项清单,加强常态化执法合作。这标志着殡仪馆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变,开创了政府统一指挥下多部门依法共同治理的“合作共治”新格局。另外还有信用监控、社会监控、行业。引入自律等多种现代治理技术。这不仅丰富了监管工具,也打造了多主体有序参与的体系。也就是说,政府监管、政府自律、市场监督和社会监督将有机结合起来。共同制定并开展,通过信用评价约束各方行为,畅通社会监督和投诉渠道,强化行业自我管理。还将形成立体化、规范化的监管网络,确保公益属性在行业运营的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维护。 5. 结论 此次法规修订是一项重大变革,它利用法治促进殡葬行业的系统性重组。该法将“公益属性”确立为坚定不移的立法精神,从根本上修正了产业发展的价值观。在此基础上,《条例》通过清单管理明确政府担保限额,通过规范制度维护综合秩序服务,通过合作架构整合多部门监管责任,通过制度引导绿色生态实践。gh 制度激励。这种制度的结合代表了殡葬和殡葬治理逻辑的根本转变。其核心是构建权责明确、多元参与、协同治理的现代治理体系。它规定了政府确保基本服务和总体协调的职责。同时,通过方案设计、开放渠道,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形成治理合力。这表明,在法治引领下,我国殡葬管理已经形成了满足人民群众“安乐死”期盼的综合治理新模式。 (作者:谢志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